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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志利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张志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199号。法定代表人刘耀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利,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上诉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3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即上诉人住所地应××西安市××区辖区。故原审裁定确认管辖权有误,不符合《民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北大街199号,根据西安市行政区划,该地点属西安市新城区辖区。因此,本案新城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