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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丹菊申请执行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菊,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77号申请人王丹菊,女,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申请人王丹菊申请执行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王丹菊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渴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