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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余幸福与韩开发、邱洁琼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幸福,韩开发,邱洁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66号申请人:余幸福。被申请人:韩开发。被申请人:邱洁琼,系被申请人韩开发之妻。担保人:崔贵波。申请人余幸福因与被申请人韩开发、邱洁琼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开发、邱洁琼的银行存款800000元。申请人以担保人崔贵波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民主街2号的房屋(房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开发、邱洁琼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崔贵波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民主街2号的房屋(房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诉前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人余幸福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