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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靖靖与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靖靖,周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611号原告:李靖靖,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周宇,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靖靖与被告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靖靖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靖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靖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李靖靖负担。审判员  覃贝贝二○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玉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