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靖靖与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靖靖,周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611号原告:李靖靖,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周宇,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靖靖与被告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靖靖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靖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靖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李靖靖负担。审判员 覃贝贝二○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玉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