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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强与王锁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王锁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847号原告李强,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王锁荣,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杭锦族独贵塔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王锁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实际收取38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翟娜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