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民督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金晓荣、金鹏、金鑫与被方荣忠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晓荣,金鹏,金鑫,方荣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督1号之一申请人:金晓荣,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人:金鹏,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县。申请人:金鑫,男,1981年5月2日出生,侗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方荣忠,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申请人金晓荣、金鹏、金鑫与被申请人方荣忠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2017)湘122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方荣忠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方荣忠提出本案借款本金是120万元,而不是271万元,其他均是利息,应当通过审判程序依法判决。因督促程序无法查清本案借款本金,被申请人方荣忠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122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5409元,由申请人金晓荣、金鹏、金鑫负担。审判员 唐誌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