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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程文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22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文明,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丘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文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同年2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程文明驾驶鲁Q×××××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安丘市安孔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石埠子镇山水集团东门前处,与对向行驶殷某甲驾驶的鲁G×××××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殷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文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文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文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程文明驾驶鲁Q×××××号“时代”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安丘市安孔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石埠子镇山水集团东门前处,与对向行驶殷某甲驾驶的鲁G×××××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殷某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文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程文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证实,程文明驾驶货车沿安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埠子镇山水集团东大门前处时,为避开路南停放的货车驶入对行车道内,与沿安孔路由东向西行驶殷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的事实经过。(2)证人殷某证实,父亲殷某甲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肇事现场方位及现场遗留物等其他情况。3、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尸体检验照片,证实殷某甲系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伤情符合交通事故伤情特征;(2)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鲁Q×××××号“时代”牌轻型厢式货车制动装置齐全,前部右侧灯具因本次事故导致损坏,其余灯具齐全,在道路中心线以北车道内处于由西向东行驶状态,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45~63km/h;鲁G×××××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前轮制动装置因本次事故损坏,后轮制动装置齐全,前部灯具、后部右侧转向信号灯因本次事故导致损坏,其余灯具齐全,在道路中心线以北车道内大致处于头西尾东姿态(符合由东向西行驶状态)。4、书证(1)被告人程文明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其年龄等身份情况。(2)安丘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及办案说明,证实事发后他人报警的事实。(3)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文明驾驶已注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殷某甲无证驾驶已注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4)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肇事车辆及驾驶人驾驶资格情况。(5)被害人殷某甲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其年龄等身份情况。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程文明供述,驾驶货车为躲避路南车辆到对行车道内与对向行驶殷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的事实经过。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文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程文明归案后坦白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文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芳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