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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彪与石家庄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彪,石家庄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31号原告陈彪,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石家庄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原告陈彪与被告石家庄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证明,经本院告知后至今未提交。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文秀审 判 员  贾喜周代理审判员  郑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