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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保令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毅力与李卫武、冯玉霞人身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毅力,李卫武,冯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保令4号申请人王毅力,女,1981年9月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登阳,男,1937年9月1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申请人李卫武,男,1981年9月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申请人冯玉霞,女,1960年5月2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人王毅力与被申请人李卫武、冯玉霞人身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毅力称,她与被申请人李卫武系夫妻关系,婚后生一子。2017年3月9日她到小丰村看望儿子,但遭到被申请人冯玉霞阻拦,在双方阻挡过程中,她被门夹伤及手被冯玉霞咬伤。当天下午她便报警,经长安分局马王派出所处理,对家庭纠纷、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她申请禁止被申请人李卫武、冯玉霞对其殴打、驱逐、侮辱人格;依法保护她的人身安全。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起被申请人李卫武与申请人王毅力因感情不和,即向法院诉讼离婚,申请人王毅力在长安区西韦新村租住或在长安区大兆街道娘家居住生活,被申请人李卫武在长安区灵沼街道生活。2017年3月9日申请人王毅力前往灵沼街道看儿子过程中,与被申请人冯玉霞发生纷争。过程中,被申请人冯玉霞在阻挡申请人王毅力看儿子时,将申请人王毅力的手夹伤,并将其手咬伤,导致申请人王毅力身体受到伤害,申请人王毅力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但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李卫武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冯玉霞对申请人王毅力实施家庭暴力。二、驳回申请人王毅力其余诉讼请求。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冯玉霞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