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期永平申请执行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期永平,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期永平,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禄丰县。被执行人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组织机构代码31641193-0。法定代表人刘波,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期永平依据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6)108号仲裁书申请执行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6)108号仲裁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舒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