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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德生与周文龙、陈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生,周文龙,陈兴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财保70号申请人张德生,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代理人柏文荣,高邮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文龙,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申请人陈兴华,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人张德生与被申请人周文龙、陈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J×××××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15000元,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文龙、陈兴华所有的鲁J×××××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厉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