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桂琴与被执行人刘光辉、刘栓柱、刘永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桂仙,刘光辉,刘栓柱,刘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姚桂仙,女,1970年11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光辉,男,1969年0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栓柱,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永辉,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姚桂琴与刘光辉、刘栓柱、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19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光辉、刘栓柱、刘永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光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栓柱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永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