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6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容某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某,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6民初89号原告:容某,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教师,住四川省金川县。被告:邹某某,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公务员,住四川省金川县。原告容某诉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容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容某承担。审判员 胡坤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