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狗安与朱阿平、柯万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狗安,朱阿平,柯万胜,刘贵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钱立功,方志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462-1号原告:李狗安,男,194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芝,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阿平,男,1985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柯万胜,男,1974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刘贵生,男,1980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皖R×××××号重型货车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路165号。机构代码71175584-8负责人:邓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钱立功,男,1968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方志兵,男,1991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皖R×××××号小型普通客。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风大道西路18号皖江大厦。负责人:刘翠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狗安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158317.29元。本院认为:原告李狗安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重伤,现已用去医疗费15万余元,尚欠72505元,仍需住院治疗,原告家庭经济困难,而肇事车辆皖R×××××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李狗安支付医疗费40000元(此款直接向池州市人民医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爱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