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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喻庆继与聂清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庆继,聂清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192号原告:喻庆继,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勾思文,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清明,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喻庆继与被告聂清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喻庆继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庆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庆继负担。审判员  勾世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俞宏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