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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谢五发生、邹长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五发生,邹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谢五发生,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邹长富,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五发生与被执行人邹长富(2016)赣0703执字第1692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长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审 判 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