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利辛县文志建材有限公司与汪永辉、汪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文志建材有限公司,汪永辉,汪德刚,茆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151号原告:利辛县文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新张集乡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戴文杰,经理。被告:汪永辉,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汪德刚,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茆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文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永辉、汪德刚、茆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利辛县文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文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利辛县文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陆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