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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利辛县文志建材有限公司与汪永辉、汪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文志建材有限公司,汪永辉,汪德刚,茆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151号原告:利辛县文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新张集乡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戴文杰,经理。被告:汪永辉,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汪德刚,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茆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文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永辉、汪德刚、茆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利辛县文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文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利辛县文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陆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