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4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科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科锋,莫冬园,李政达,肖西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9901948H。法定代表人:谢新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维,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韦世丹,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职员。被执行人李科锋,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莫冬园,女,1987年12月23日生,壮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李政达,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肖西娥,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融安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与李科锋、莫冬园、李政达、肖西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桂0224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确认李科锋、莫冬园自愿共同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融安农村商业银行借款人民币1499994.81元,利息人民币103150.16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1日,此后按合同另计),合计1603144.97元;融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上述借款本息总额为限对李政达、肖西娥用于抵押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河东新区经典时代E3栋3单元1层104号、105号商铺(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D0××29、D0××30、D0××3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2017)桂0224执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李政达、肖西娥用于抵押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河东新区经典时代E3栋3单元1层104、105号商铺(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D0××29、D0××30、D0××3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融安县长安镇河东新区经典时代E3栋3单元1层104、105号商铺(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D0××29、D0××30、D0××3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韦恩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韦 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