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钟豹与万郡房地产(包头)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豹,万郡房地产(包头)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616号原告:钟豹,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万郡房地产(包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际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彩霞,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告钟豹与被告万郡房地产(包头)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钟豹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豹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闫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