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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华、吉安市万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吉安市万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林华,女。被执行人吉安市万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明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华与被执行人吉安市万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2354元,已执行0元,尚有2235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吉安市万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审 判 员  肖满苹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