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任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任艳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汉阳路中段消防支队临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664609898。负责人:褚立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孙东丽,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艳,女,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军,系周口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60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原审庭审中,上诉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提出在七日内向法庭提交保险公司对被上诉人任艳的电话回访录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告知说明义务。原审法院在未满七日即下判,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60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3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体兵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