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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仁美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仁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31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仁美,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道县。2016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辩护人洪澍,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仁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浙0726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何仁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何仁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何仁美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仁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仁美撤回上诉。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峰审 判 员 应 俊代理审判员 刘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