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周金升与张红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升,张红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周金升,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红博,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红博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金升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红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升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周金升发现被执行人张红博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