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邵启俊与被告周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启俊,周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315号原告:邵启俊,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高翔,男,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周刚,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启俊与被告周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启俊申请查封被告周刚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限额131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邵启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刚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