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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小燕与何宝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燕,何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梁小燕,女,汉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环县。被执行人何宝明,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盐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子女抚养费62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625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宝明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宝明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黄山信用社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嘉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