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恢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健立与蒋罗生、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立,蒋罗生,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683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立,男,汉族,1943年12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蒋罗生,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干塘坡组。被执行人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镇。法定代表人蒋罗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健立与被执行人蒋罗生、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罗生、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