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60江阴市江南市场玉华副食经营部与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江南市场玉华副食经营部,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江南市场玉华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88号A区(副食区218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崔玉华,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南大道南侧璜塘上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胜华,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阴市江南市场玉华副��经营部(以下简称玉华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9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华经营部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玉华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玉华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473元,减半收取12236.5元,由上诉人玉华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孙 宏审判员 杜伟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