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曾和平、潘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曾和平,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杜爱仓,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和平,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潘峰,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和平、潘峰的银行存款17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