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36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陈艳与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建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66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艳,女,汉族,1990年12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光,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国,男,汉族,1969年6月8日生,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陈艳与被执行人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陈艳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从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的借款本息5290000元及其垫付的律师费16万元、担保费2.8万元、案件受理费495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169.70元,并收取执行费4388元,其余294781.70元于2016年8月18日付与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谭卫权审判员 谢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易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