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忠良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22刑申3号刘忠良:你为贪污罪一案,对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突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和(2016)内2224刑申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以贪污数额认定有误,应免予刑事处罚为理由,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赵久龙、赵祥、殷丙文、姚国全勾结,利用担任突泉县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职务的便利,侵吞国家发放的贫困住宿生补助金,你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以上事实,有你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你诉称公派出国培训花费29980元和为学校购买国画花费2800元应在贪污数额中扣除。经查,你虽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出国考察报销单据及为学校购买字画的收据,但无法证实上述费用是由本案的涉案钱款支出。你提交两份由突泉县教育局出具的《关于我县2010年度职业高中学生助学金申领情况的说明》,用以证明你是按照教育局及财政局的安排招生并申领、发放助学金,所代收的助学金均用在学校发展经费支出中。经查,突泉县教育局对2016年12月20日出具的说明予以否认,该局在2017年4月16日出具的说明亦不能证明你所陈述的内容。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