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赤水市复兴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与姜华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复兴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姜华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975号原告:赤水市复兴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水市复兴镇复兴村。法定代表人:黄家先,主任。被告:姜华峰,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复兴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姜华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复兴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复兴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复兴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赤水市复兴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