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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郝贵臣与张培军、孙显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贵臣,张培军,孙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郝贵臣,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旗芝瑞镇上头地村西沟组门牌号0314。被执行人:张培军,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天南9组。被执行人:孙显辉,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旗经棚镇微波家属楼东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郝贵臣与张培军、孙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