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6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孔军申请李蹦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孔军,李蹦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刘孔军,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安乐溪乡甘河村营包组,证件号码522428197809203851。被执行人李蹦阳,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住址余坪乡新庄村412号。刘孔军与李蹦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蹦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孔军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蹦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李蹦阳本人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我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文号:(2017)湘0626刑初94号】,目前尚在服刑。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蹦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孔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蹦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孔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润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宁鑫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