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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许志国与王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国,王庆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47号原告许志国,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告王庆东,男,汉族,成年,现住高碑店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国诉被告王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国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志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志国负担。审 判 长  张秋丽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