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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少华与被执行人王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少华,王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孙少华,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中明,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孙少华诉被执行人王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此前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2日与2017年1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中明在XX银行与XX银行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王中明尚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现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冻结款项,故应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将冻结款项扣划至本院。因已扣划款项不足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扣划后对上述银行账户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中明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王中明银行存款扣划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三、扣划完毕后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王中明的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