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晓飞与李艳涛、王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飞,李艳涛,王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34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飞,女,1981年8月17日,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艳涛,男,1975年8月13日,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被执行人:王龙梅,女,1976年8月23日,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飞与被执行人李艳涛、王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