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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7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任玉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任玉龙,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任玉龙,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任玉龙,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任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062号原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3幢12-1、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24630U。法定代表人:张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明静,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玉龙,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玉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