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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岩、洪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洪武,李岩,洪武,李岩,洪武,李岩,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岩,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洪武,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洪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洪武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