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岩、洪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洪武,李岩,洪武,李岩,洪武,李岩,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岩,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洪武,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洪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洪武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