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张电与谌书乐、杨培玲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电,谌书乐,杨培玲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334号原告张电,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谌书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杨培玲,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谌书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电诉被告谌书乐、杨培玲退伙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张电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电负担。审 判 长 王保东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