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永修县康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分公司与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缪建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修县康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分公司,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缪建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永修县康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鸭鸭大道益和花园3栋608室。负责人吕盼。委托代理人叶云飞,江西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城路金泰半岛一品小区。负责人张少良。委托代理人殷少华,江西一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修县康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分公司诉被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缪建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修县康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分公司申请撤销对被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缪建敏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修县康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永修县康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戴大川代理审判员 周 芬人民陪审员 袁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倪 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