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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桂荣、杨金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荣,杨金金,黄骅市振兴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165号申请人:王桂荣,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杨金金,女,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黄骅市振兴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陈马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534292B。法定代表人:李树轩,经理。申请人王桂荣与被申请人杨金金、黄骅市振兴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桂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金金驾驶的黄骅市振兴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雅阁牌冀J×××××号轿车一辆在30000元内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金金驾驶的黄骅市振兴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雅阁牌冀J×××××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