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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旭、东阿县永乐财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东阿县永乐财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李旭,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东阿县。被执行人:东阿县永乐财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青年街;被执行人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住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本院在执行李旭与东阿县永乐财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壮之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 韩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