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韩钦忠与沅陵县松沅松脂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钦忠,沅陵县松沅松脂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韩钦忠,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被执行人:沅陵县松沅松脂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潘金友,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韩钦忠与被执行人沅陵县松沅松脂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祖坤审 判 员 罗长华代理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童烂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