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与田伟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田伟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642号原告: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住所地宣化区平安路3号。负责人:胡云鹏,经理。被告:田伟建,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与田伟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香河县泰华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殷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