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丁相钢合同诈骗、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相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210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相钢。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相钢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黄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相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被告人丁相钢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建议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相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相钢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相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相钢撤回上诉。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黄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盖 燕代理审判员 潘红燕代理审判员 赵方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邵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