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樟庆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锦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樟庆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锦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931号原告:上海樟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林在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晨兴,上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锦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迎雷。原告上海樟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符一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