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杏改、贾征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杏改,贾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2民特4号申请人:刘杏改,女,192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深州镇旧州村人,现住。申请人:贾征,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深州镇旧州村人,现住。申请人刘杏改、贾征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杏改、贾征称,2009年2月初,申请人刘杏改之子、申请人贾征之父贾彦宗离家出走,多年失去联系,因为贾彦宗是申请人刘杏改唯一的儿子,与贾彦宗失去联系后,导致其他家庭成员的农合医保手续、土地和房屋确权手续和老人的赡养都得不到有效落实,贾彦宗置家庭于不顾,长期与家庭失去联系,现在也不知是死是活。二申请人也曾报警寻人,但事隔多年已没有记录,更没有贾彦宗的消息;二申请人一直在多方托关系寻找,但是都没有消息;也找关系想通过贾彦宗的身份证使用信息查找其下落,也没有结果。2011年4月25日,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梅和贾彦宗离婚的诉讼,也是以公告的方式向贾彦宗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2014年农历11月25日贾彦宗之父贾同心去世,贾彦宗也没有回家处理丧事,是申请人贾征打的帆,乡亲们帮忙才出的殡。综上,申请人刘杏改、贾征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贾彦宗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贾彦宗,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深州镇旧州村人,系申请人刘杏改之子、申请人贾征之父,2009年2月初,无故离家出走,至今失去联系。申请人刘杏改、贾征申请宣告贾彦宗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贾彦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贾彦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贾彦宗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达八年之久,申请人刘杏改、贾征申请宣告贾彦宗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贾彦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泽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石艺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