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姜十国、姜伟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十国,姜伟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十国,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2015年7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铁路看守所。被告人姜伟伟,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县,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铁路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十国、姜伟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十国、姜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和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姜十国在自己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花园吴村一楼的家中二次容留吸毒人员姜伟伟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姜十国在自己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花园吴村一楼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姜伟伟、樊某1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6年12月7日左右的一天、2016年12月15日左右的一天和2016年12月2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姜伟伟在其居住的南昌县莲塘镇莲安北路38号9栋1单元201室自家的储藏间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姜十国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7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花园将被告人姜十国和姜伟伟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十国、姜伟伟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的场检测报告书三份、青公(三)决字【2017】0180号、0181号、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樊某1、熊某的陈述;证人熊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姜十国、姜伟伟的常住人口信息、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三家店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同步录音录像和被告人姜十国、姜伟伟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十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提供场所先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共计四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十国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十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伟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提供场所先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共计三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伟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十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姜伟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蔡莉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汪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