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逸伦与刘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逸伦,刘双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957号原告:王逸伦,女,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菊,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王逸伦母亲。被告:刘双奎,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王逸伦与被告刘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逸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刘双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逸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刘双奎偿还借款30000元;2、由刘双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8日,刘双奎向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一个月归还,后我多次催要,刘双奎至今没有归还。刘双奎未答辩。王逸伦提交的借条系原件,该借条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8日,刘双奎借王逸伦款30000元,刘双奎向王逸伦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逸伦人民币30000.00叁万圆整借款人:刘双奎2016.10.28”。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刘双奎向王逸伦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刘双奎向王逸伦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王逸伦可以随时要求刘双奎归还借款,故本院对王逸伦要求刘双奎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双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王逸伦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双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婉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