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汪亚明、程军志等与程晓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亚明,程军志,姜志昂,程晓峰,汪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610号原告:汪亚明,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原告:程军志,男,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原告:姜志昂,男,1973年7月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程晓峰,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汪红霞,女,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系程晓峰之妻。原告汪亚明、程军志、姜志昂与被告程晓峰、汪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汪亚明、程军志、姜志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亚明、程军志、姜志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亚明、程军志、姜志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亚明、程军志、姜志昂负担。审判员 程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剑鑫 微信公众号“”